故意伤害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本案是餐厅内斗殴致轻伤二级而被刑事拘留的案件。办案过程中,辩
护人主要做了以下几点辩护工作:
1.在法律层面坚持无罪辩护路径。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辩护人了解到本案只有 伤情结果鉴定,没有成伤机制和成因的鉴定。因此,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涉案行为和轻伤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明,无法排除轻伤结果属于攻击伤 (自伤)的可能性。主观上当事人且不说没有伤害的故意,即便构成过失犯罪因 达不到重伤程度,因此在故意或过失犯罪层面本案都无法直接构罪的观点。
2.在缓和社会矛盾层面协助做好刑事和解工作(虽然目前仍未达成一致),辅导 当事人及亲属展现良好的配合态度。本案一方积极信访,给公检造成了极大的压 力,因此赔偿既是对方的要求也是检察院关注的重点。批捕阶段,辩护人协助亲 属联络“被害人”并建议检察院能够组织一次和解。最终在检察院的组织下双方见 面并协商如何补偿。但因对方提出一次性给付高额赔偿的要求,第一次和解失败。 不过检察院仍旧认可当事人展现的和解与赔偿态度。
3.协助亲属为本案提供资金担保并进行资金提存,向公检提供当事人积极赔偿的 证明,以尽可能消解公检对预期案件可能面临的信访压力。
事实和证据永远是办案的核心,协调与配合也是不捕的考量因素。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故意伤害罪」,办理时间为 2024.3.12,最终处理结果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当事人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持故意(对死亡结果则仅为过失)。伤害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伤情鉴定意见,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两大争点。
三、量刑档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伤情鉴定之辩:伤情等级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重点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质、鉴定时机、鉴定标准适用,以及既往伤情、陈旧伤对结论的影响。
- 正当防卫之辩: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主张正当防卫;超过限度的也可争取认定为防卫过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因果关系之辩:损伤结果系多因一果或者存在介入因素的,应当厘清行为人在结果中的实际作用,避免将全部后果归责于一人。
「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当事人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黄金救援期: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的这段时间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应当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不批捕意见。
- 社会危险性之辩:逮捕的核心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围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组织材料。
- 证据之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明确指出证据缺口与矛盾,争取「存疑不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