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证据不足不起诉——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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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罪名 / 案由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办理时间
/
处理结果
证据不足不起诉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4.03.20

办案心得:本案被害人与嫌疑人系朋友关系,据嫌疑人辩解,被害人与他人合作 炒币,本案被窃虚拟币系被害人与他人共有,被害人为独吞全部虚拟币,陷害嫌 疑人盗币。

立足于嫌疑人的辩解,辩护人积极搜集证据,通过区块链钱包查清了本案部分虚 拟币的流向,确与嫌疑人无关。在此基础上辩护人书面提出无罪意见,并与检察 机关沟通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最终本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证据不足不起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情节之辩: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身份认证信息数量、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违法所得的具体标准逐项核对。
  • 数据性质之辩:需要区分所获取的数据是否属于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公开渠道即可获取的信息一般不宜计入。
  • 单位犯罪之辩:为单位利益实施、收益归单位的,应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幅度相应下移。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还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不起诉: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存疑不起诉:围绕证据缺口展开,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结合自首、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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