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案·签定具结后再次大幅度从轻——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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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具结后再次大幅度从轻

生产销售假药罪案

罪名 /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罪
办理时间
2024.6.5
处理结果
签定具结后再次大幅度从轻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本案是“1.21 特大假药案” ,公安部挂牌督办。辩护人分别为假药生产 环节的生产商、代理商辩护。提出当事人制造抗癌药中间体并且售卖,本质并非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而是以无证出售药品,应定“妨害药品管理罪” ,并提出单位 犯罪、社会危害小是另类药神等辅助辩护意见。审判阶段,硝烟弥漫,唇枪舌剑。 案件拉锯一年后,检察机关主动调整量刑,在认定生产销售假药团伙从犯的基础 上,两名当事人量刑幅度均下调一年左右。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办理时间为 2024.6.5,最终处理结果为「签定具结后再次大幅度从轻」。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同一规定处罚。「假药」的认定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三、量刑档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假药认定之辩:需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劣药的界定严格区分,属于劣药的一般不适用本罪。
  • 主观明知之辩:销售者需要明知是假药,通过正规渠道购进、持有合法资质的,可以主张缺乏明知。
  • 危害后果之辩:是否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当审查因果关系的医学依据。

「签定具结后再次大幅度从轻」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常见的法定从宽情节包括:从犯(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情节之辩:从犯、自首、立功、未遂、胁从犯等法定情节是「降档」的法律依据,必须逐一排查并用书面材料固定。
  • 数额之辩:涉案数额直接决定所处量刑幅度,逐笔核减是降档最直接、最常被采纳的路径。
  • 罪名之辩:重罪改定轻罪、多罪减为少罪,法定刑上限随之下降,这是量刑幅度上的实质性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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