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4.6.20
办案心得:该案件系外贸出口中常见的“假自营、真代理”(或称“四自三不见”) 模式,即实际出口货主以挂靠形式,以外贸公司名义申报出口,由外贸公司申请 出口退税后,扣除代理费用将税款付给货主。实践中,这类案件被定性为骗取出 口退税往往需要存在货主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进项等违法行为为前提。而 单纯的假自营真代理虽然被税务部门禁止,但却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骗取出口退税 行为。
接案初期,辩护人与上海靖予霖所税务专家魏艳昭副主任进行了探讨,魏主任很 明确地肯定了辩护人的意见。
由于这个案件案值过亿,系公安、税务、海关等多部门联合行动,检法提前介入, 办案民警明确告诉我们各部门提前沟通过了,当事人肯定逮捕。从各种渠道了解 到的信息也都是案子很大、当事人会逮捕这样的负面消息,当事人和家属都感觉
很绝望。
但是我们一直坚信当事人是无罪的,在批捕阶段的第一个工作日跑到检察院,争 取到了跟检察官当面沟通的机会。
沟通中,我们从司法解释、税务文件的和典型案例(包括审判指导案例)等多个 层次佐证我们的观点,让检察官动摇了对经侦意见的内心确信。
最后的不予批捕也比较戏剧化,一直到最后一天的傍晚五点,检察院才通过讨论, 决定不予批捕。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骗取出口退税」,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存疑不捕」。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款还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的部分,依照本罪处罚。
三、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数额拆分之辩:应当区分已缴纳税款部分与超过部分,前者按逃税罪处理,两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差异显著。
- 行为之辩:单证不规范、代理报关失误并不等于「假报出口」,需要证明存在虚构出口事实的积极欺骗行为。
- 单位之辩:此类案件多涉及单位,应当厘清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边界。
「存疑不捕」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黄金救援期: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的这段时间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应当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不批捕意见。
- 社会危险性之辩:逮捕的核心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围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组织材料。
- 证据之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明确指出证据缺口与矛盾,争取「存疑不捕」。
相关罪名专题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辩护专题——虚开与真实交易的区分、税款损失与量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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