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存疑不起诉——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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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罪名 /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办理时间
2025.1.2
处理结果
存疑不起诉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一、侦查阶段介入,争谅解火速得“取保”。

2023年2月23日,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伪劣的不锈钢钢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我们于当天接受委托。

律师了解到,本案的案发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因从当事人处采购了不锈钢管后,不锈钢管在安装几个月后出现了裂痕,致使被害人向其甲方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随后被害人对当事人民事起诉,经过民事一审二审,法院因不锈钢管过保质期为由判决被害人败诉,随后被害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向公安提起控告,并对不锈钢管进行了三级检验,最后国家级鉴定机构认定该批次不锈钢管为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遂对当事人予以刑事拘留。

27日,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当天,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分析认为,被害人的最终目的不在于惩治违法行为,而是意图通过刑事控告手段挽回损失,遂与公安沟通,以赔偿的方式来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当天同意并签署谅解书,当事人当天被取保候审。

随后,鉴于本案因民事纠纷引发,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且在被害人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律师一直与公安进行沟通是否可以撤案处理,但是办案人员上报法制部门后,认为,本案为本区内首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不予撤案。遂移送起诉到检察院。

二、审查起诉阶段,主打证据不足,以专业“对抗”专业,案件终获存疑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及时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了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不锈钢管检材的提取,是侦查机关在安装现场之外的一处民院里提取的,在这之前不锈钢管的保存状况未知,该检材是否为当事人销售的钢材存疑。

二是对于不锈钢管的检验报告,三级检测(市级、省级、国家级)对于同一检测钢管出现了不同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

三是从销售记录来看,当事人提供的不锈钢材和被害人应甲方要求其采购的不锈钢材规格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市场情况,不锈钢材规格不一样,价格也就不一样,存在“中间商赚差价”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因涉及不锈钢材生产销售方面的专业问题,当事人从事不锈钢材销售业务已经20年,所以律师与当事人就不锈钢材专业问题(关于行业检测标准、市场销售情况、不锈钢材元素含量情况等)进行沟通后,形成律师意见,跟检察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

沟通之后,检察官第二天就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两次后,检察官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历时两年,当事人一直内心忐忑。2025年上班第一天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心里石头终于落地。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办理时间为 2025.1.2,最终处理结果为「存疑不起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是本罪唯一的量刑依据。

三、量刑档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销售金额之辩:销售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当剔除未售出部分(按货值金额可以未遂论处)以及退货、退款金额。
  • 质检之辩:产品是否「不合格」必须以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为依据,应当审查抽样程序、检验标准与送检样品的同一性。
  • 竞合之辩:本条与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特别规定发生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存疑不起诉」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还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不起诉: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存疑不起诉:围绕证据缺口展开,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结合自首、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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