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辩护

Contract Fraud Defense

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专题

聚焦履约能力审查、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区分、涉案金额的罪轻辩护。

罪名释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单位、伪造票据等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构成要件

主观须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合同签订履行中使用法定欺诈手段;客体是合同管理制度与财产权利。

追诉标准

(1)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1.5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个人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0万元的,或者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达到40万元不满5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达到160万元不满20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达到320万元不满40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4万,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量刑档次

1. 根据合同诈骗数额及相关情节,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1.5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个人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0万元的,或者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达到40万元不满5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个人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20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4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3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达到160万元不满20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达到320万元不满40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4万,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多次合同诈骗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导致无法返还或有经济能力而拒不退赃退赔的;
  • 为违法犯罪而实施合同诈骗或者将合同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 案发前主动退还赃款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利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因生活所迫或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 合同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5.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单处罚金的,一般判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不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6.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拒不退赃退赔的;
  • 为违法犯罪而实施合同诈骗或者将合同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常见行为表现

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约、以伪造票据作担保、诱使先履行小额合同再骗取大宗财物等。

罪与非罪界限

核心在『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界分:是否根本无履约意愿与能力、签约时是否已具非法占有目的。

与他罪区分

与诈骗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优先适用本罪;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在主观目的上严格区分。

常见辩护要点

224.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

  • 犯罪主体是否为活动里面的组织、领导者
  • 犯罪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传销活动
  • 是否存在骗取财物的行为

律师提醒

经济往来中合同诈骗与纠纷易混淆,保留履约证据、厘清资金用途对定性辩护极关键。

辩护要点

  • ·
    非法占有目的之辩
    结合签约背景、履约行动与资金用途,论证系经营纠纷而非诈骗。
  • ·
    履约能力审查
    以部分履行、积极沟通等证据否定『根本无履约意愿』。
  • ·
    金额与情节核减
    逐笔核减涉案数额,运用退赔谅解争取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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