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情概括
本案当事人系夫妻二人,涉嫌假借虚拟货币交易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20万元),被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办案过程
密集会见锁定案件关键。接受委托时,二人均已被刑事拘留。辩护人第一时间启动高频次会见程序,在有限时间内全面梳理案件细节。经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分析,初步判断本案应定性为犯罪未遂,可依法减档量刑;同时,考虑到二人系夫妻关系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妻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具备侦查阶段直接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定性争议与态度纠偏。辩护人随即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但经沟通获悉,公安机关对“犯罪未遂”的定性持否定态度。此时,报捕前最后一次会见中,辩护人敏锐察觉丈夫认罪态度出现动摇,存在“翻供”风险。经紧急释法说理,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后果分析,成功稳定其认罪立场,避免因态度反复加剧批捕风险。
精准论证未遂形态。案件报捕后,辩护人进一步聚焦“犯罪形态”核心争议,系统梳理法律事实并撰写《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本案系交易型诈骗,当事人并未同时占有20万元虚拟币与20万元现金;且因被害人报警,当事人客观上已无法取回向被害人交付的20万元现金,犯罪形态应认定为未遂。该论证逻辑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为后续取保争取奠定关键基础。
促成谅解与取保落地。尽管定性争议初步解决,但因前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仍倾向于批捕。辩护人迅速调整策略,通过多方渠道获取被害人联系方式,推动家属与被害人展开多轮协商。最终,家属先行完成赔偿,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并及时提交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又提出因本案是涉虚拟货币犯罪,担心放出来两人串供、影响案件侦查,辩护人与检察官多轮沟通,解决了检察官的担忧。最终检察机关正式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二人均成功取保候审,得以与家人团聚。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诈骗罪」,办理时间为 2025.5.20,最终处理结果为「不批捕,取保候审」。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实践中真正的争点通常不在「有没有骗」,而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两点决定了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三、量刑档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江苏省的执行标准为六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三档。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目的之辩: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可从资金实际用途、有无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事后的还款与沟通态度等方面,论证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 数额之辩:犯罪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逐笔剔除正常民事往来、重复计算、已归还部分以及缺乏证据支撑的金额。
- 因果之辩:被害人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不构成诈骗。应结合交易背景、双方关系与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黄金救援期: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的这段时间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应当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不批捕意见。
- 社会危险性之辩:逮捕的核心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围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组织材料。
- 证据之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明确指出证据缺口与矛盾,争取「存疑不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