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轻罪辩护成功,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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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辩护成功,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案

罪名 / 案由
诈骗罪
办理时间
2025.5
处理结果
轻罪辩护成功,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向快递派送站点提供刷单服务,通过“刷空包单”的方式,在未实际送货上门的情况下,涉嫌骗取快递公司送货上门补贴70余万元。如定诈骗则法定刑十年以上,如果定合同诈骗则法定刑十年以下。

辩护团队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针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基本认可案件事实的情况,为确保其自首情节的认定,在协助当事人家属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的同时,主要针对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辩护。通过对整个刷单链条的梳理,当事人向快递派送站点提供刷单服务,收取刷单费用,仅是以刷单的方式为派送站点骗取补贴提供帮助,派送站点才是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而派送站点作为快递公司加盟商,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属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以合同诈骗罪认定。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后,检察官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认可,但仍坚持以诈骗罪起诉,金额特别巨大,建议量刑五年。

进入审判阶段,当事人原已丧失希望,认为在法院变更罪名太难。我们一面安抚当事人情绪,帮助建立信心,另一面积极与法官沟通,强化辩护意见。在第一次庭审上,除审判长以外,人民陪审员对于本案罪名争议表现出较大兴趣。为方便理解,我们将核心辩护意见转化为示意图,提出在涉及刷单当事人、快递派送站点、快递发货站点与快递公司的四方主体中,当事人提供刷单,发货站点进行发货,快递公司负责运输,只有派送站点是在不付出任何劳动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取补贴,故派送站点才是实际“空手套白狼”行为的主体,且诈骗行为的实施、上门补贴的取得均与加盟合同存在高度关联,是履行合同将产生的附随结果,故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同时当事人相较派送站点而言作用更小。

经过两次庭审,法院最终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纠正为合同诈骗罪,结合当事人具有的自首、退赔取得谅解的情节,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