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向快递派送站点提供刷单服务,通过“刷空包单”的方式,在未实际送货上门的情况下,涉嫌骗取快递公司送货上门补贴70余万元。如定诈骗则法定刑十年以上,如果定合同诈骗则法定刑十年以下。
辩护团队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针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基本认可案件事实的情况,为确保其自首情节的认定,在协助当事人家属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的同时,主要针对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辩护。通过对整个刷单链条的梳理,当事人向快递派送站点提供刷单服务,收取刷单费用,仅是以刷单的方式为派送站点骗取补贴提供帮助,派送站点才是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而派送站点作为快递公司加盟商,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属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以合同诈骗罪认定。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后,检察官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认可,但仍坚持以诈骗罪起诉,金额特别巨大,建议量刑五年。
进入审判阶段,当事人原已丧失希望,认为在法院变更罪名太难。我们一面安抚当事人情绪,帮助建立信心,另一面积极与法官沟通,强化辩护意见。在第一次庭审上,除审判长以外,人民陪审员对于本案罪名争议表现出较大兴趣。为方便理解,我们将核心辩护意见转化为示意图,提出在涉及刷单当事人、快递派送站点、快递发货站点与快递公司的四方主体中,当事人提供刷单,发货站点进行发货,快递公司负责运输,只有派送站点是在不付出任何劳动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取补贴,故派送站点才是实际“空手套白狼”行为的主体,且诈骗行为的实施、上门补贴的取得均与加盟合同存在高度关联,是履行合同将产生的附随结果,故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同时当事人相较派送站点而言作用更小。
经过两次庭审,法院最终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纠正为合同诈骗罪,结合当事人具有的自首、退赔取得谅解的情节,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诈骗罪」,办理时间为 2025.5,最终处理结果为「轻罪辩护成功,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实践中真正的争点通常不在「有没有骗」,而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两点决定了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三、量刑档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江苏省的执行标准为六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三档。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目的之辩: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可从资金实际用途、有无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事后的还款与沟通态度等方面,论证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 数额之辩:犯罪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逐笔剔除正常民事往来、重复计算、已归还部分以及缺乏证据支撑的金额。
- 因果之辩:被害人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不构成诈骗。应结合交易背景、双方关系与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轻罪辩护成功,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常见的法定从宽情节包括:从犯(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情节之辩:从犯、自首、立功、未遂、胁从犯等法定情节是「降档」的法律依据,必须逐一排查并用书面材料固定。
- 数额之辩:涉案数额直接决定所处量刑幅度,逐笔核减是降档最直接、最常被采纳的路径。
- 罪名之辩:重罪改定轻罪、多罪减为少罪,法定刑上限随之下降,这是量刑幅度上的实质性辩护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