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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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罪名 /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办理时间
2025.6.23
处理结果
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

公诉人指控第一被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金额566余万,本应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7年;公诉人指控第二被告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66万余万,本应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指控另一被告二级批发商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60.9万余元,本应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上,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另一被告人也适用缓刑。

辩护难点

本案难点,律师团队介入时除个别无争议的从犯减轻情节外,第二被告及二级批发商并无其他减轻情节,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及方案

通过阅卷,针对本案对犯罪行为的事实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采取定性之辩、数额之辩、罪轻之辩的综合策略。

1、定性之辩

本案的“油腰”产品属于“伪而不劣”的产品,产品质量并不存在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还是一款迎合消费者口味的“创新产品”,以此来获取司法人员对本产品的深入认识,从而影响其心证。

经全面阅卷,根据本案并未获取暴利的事实情况,检索《浙江省关于办理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的解答》关于伪劣产品解答的定性,认为本案不符合“以不具有某种食用性能的食品冒充具有该种食用性能的食品”、“以档次、等级低的该种食品冒充档次、等级高的他种食品”,认定关键要素中要求牟取非法利润的情节,不可认定为“以假充真”。

2、数额之辩

针对本案被销售产品的特点,市面上存在一些商家就是购买高性价比的、质量合格的“油腰”产品进行售卖,因此认为即便构成犯罪,没有认识错误的消费者及商家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进而认为销售伪劣产品的数额存疑,应当查清。

3、罪轻之辩

(1)提炼自首情节,多人获减轻处罚。在律师团队介入之后,通过全面阅卷和多次详细会见被告人,发现本案可能存在应当认定主要被告人自首及单位自首、其他人员认定自首的情况。主要犯罪嫌疑人是在经同事电话拨打公司出事、公安人员介入的情况下,仍然前往公司配合调查,而并非抓获经过简单描述的在公司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在提交自首线索后,经法庭调查最终认定主要犯罪嫌疑人自首、单位自首。同时,律师团队又提出单位认定自首的,其他同案负责主管人员或主要责任人虽未自动到案的、如实供述也可以认定自首的法律意见并附相应的判决案例,得到了法院的采纳,第二被告因此被减轻处罚。

(2)论证二级经销商系从犯。律师团队从法律规定、罪刑责相适应、典型案例等多维度论证,应当认定二级经销商是从犯,得到采纳,二级经销商的减档情节得以确认,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