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重罪改轻罪并适用缓刑——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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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改轻罪并适用缓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罪名 / 案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办理时间
2025.8.18
处理结果
重罪改轻罪并适用缓刑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情概要

当事人在“飞机”上学习到典型的“杀鱼盘”盗取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的方法,招募数名大学时期同学为帮手,采取手机卡、企业微信、快手小店、微博、自设服务器、修改IP、卡人脸、虚拟币支付等连环组合的成熟盗号方法,盗取数百实名微信号,获利数万元。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针对“卡人脸”行为提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意见,进行重点辩护,同时对修改IP等其他行为的性质也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该等行为并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将罪名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信息罪,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办理时间为 2025.8.18,最终处理结果为「重罪改轻罪并适用缓刑」。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对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分别依照该条各款处理。

三、量刑档次: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后果之辩:本罪以「后果严重」为入罪条件,应当结合受影响的用户数量、经济损失数额、系统瘫痪时长等标准逐项核算。
  • 权限之辩:行为人本身具有系统操作权限、行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应当重新评价其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
  • 损失鉴定之辩:经济损失的计算口径与鉴定意见常有争议,应当申请重新核算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

「重罪改轻罪并适用缓刑」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量刑基础之辩: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宣告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因此第一步要争取把宣告刑降到三年以下,这也是「降档」的意义所在。
  • 社区评估之辩:配合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以固定住所、家庭支持、稳定工作等材料证明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悔罪表现之辩: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认罚等,都是支撑缓刑的实质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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