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委托阶段:侦查阶段至二审
基本案情
当事人系某系列公司实控人,主要从事压片糖果的销售,压片糖果有调节血糖、血压的作用。当事人销售的压片糖果中查出来含有西药成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但该行政执法存在多处违规。当事人将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回的产品公证后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的同一家机构进行检测。最初的检测结果是含有西药成分,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复检,复检结果是不含有西药成分,检测人员解释是之前的检测出现了假阳性,后复检采用更加准确的检测方法之后,结果是不含有西药成分,以复检结果为准。基于上述原因,当事人认为该行政处罚不公,于是进行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期间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刑拘。此后,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介入,经过和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公安机关采纳律师主观不明知的意见,在刑拘第30天取保候审。但该案在取保六个月后,公安又向检察院报捕,检察官直接决定逮捕。
本案案情和背景都比较复杂,案情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主观上是否明知及涉案金额。辩护人一直坚持无罪辩护,同时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除了提供大量关于当事人已经起到审查义务,主观上不明知的证据以及相关金额应当扣减的证据之外,也提供了大量行政处罚执法不规范的证据,法院不能以受到行政处罚来推定当事人主观明知,此外也联系行政律师提起行政申诉并立案,行政申诉和刑事辩护并行。很遗憾基于案件背景,二审法院未采纳辩护人主观不明知的意见,但犯罪金额扣减的意见基本采纳。当事人对律师工作表示认可。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办理时间为 2025.12.2,最终处理结果为「公安侦查阶段认定金额116万,一审检察院认定金额72万,一审法院认定金额70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罚金150万;二审认定金额40万,改判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万。」。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核心在于所添加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三、量刑档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物质属性之辩:需要证明所添加的物质属于「非食品原料」且有毒有害,属于食品添加剂或者药食同源物质的不应入罪。
- 明知之辩:销售者需要有证据证明其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进货渠道正规的可作罪轻辩护。
- 危害后果之辩:未造成实际人体健康损害、涉案金额与持续时间有限的,应当争取在五年以下量刑甚至适用缓刑。
「公安侦查阶段认定金额116万,一审检察院认定金额72万,一审法院认定金额70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罚金150万;二审认定金额40万,改判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万。」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适用法律之辩:一审定性错误、量刑档次适用不当的,二审应当依法改判。
- 事实证据之辩: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新情节之辩:二审阶段出现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方谅解等新情节的,应当及时提交并请求据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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