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公安侦查阶段认定金额116万,一审检察院认定金额72万,一审法院认定金额70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罚金150万;二审认定金额40万,改判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万。——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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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阶段认定金额116万,一审检察院认定金额72万,一审法院认定金额70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罚金150万;二审认定金额40万,改判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罪名 /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办理时间
2025.12.2
处理结果
公安侦查阶段认定金额116万,一审检察院认定金额72万,一审法院认定金额70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罚金150万;二审认定金额40万,改判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万。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委托阶段:侦查阶段至二审

基本案情

当事人系某系列公司实控人,主要从事压片糖果的销售,压片糖果有调节血糖、血压的作用。当事人销售的压片糖果中查出来含有西药成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但该行政执法存在多处违规。当事人将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回的产品公证后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的同一家机构进行检测。最初的检测结果是含有西药成分,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复检,复检结果是不含有西药成分,检测人员解释是之前的检测出现了假阳性,后复检采用更加准确的检测方法之后,结果是不含有西药成分,以复检结果为准。基于上述原因,当事人认为该行政处罚不公,于是进行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期间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刑拘。此后,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介入,经过和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公安机关采纳律师主观不明知的意见,在刑拘第30天取保候审。但该案在取保六个月后,公安又向检察院报捕,检察官直接决定逮捕。

本案案情和背景都比较复杂,案情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主观上是否明知及涉案金额。辩护人一直坚持无罪辩护,同时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除了提供大量关于当事人已经起到审查义务,主观上不明知的证据以及相关金额应当扣减的证据之外,也提供了大量行政处罚执法不规范的证据,法院不能以受到行政处罚来推定当事人主观明知,此外也联系行政律师提起行政申诉并立案,行政申诉和刑事辩护并行。很遗憾基于案件背景,二审法院未采纳辩护人主观不明知的意见,但犯罪金额扣减的意见基本采纳。当事人对律师工作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