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案·法定不起诉——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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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

故意伤害罪案

罪名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办理时间
2025.12.29
处理结果
法定不起诉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简介

当事人系个体从业人员,因其太太和他人发生冲突被打,太太全过程没有还手,为保护家人,当事人用棍棒格挡过程中击中被害人胸部,造成被害人后退时被营业门市门口的伞座绊倒,被害人遂臀部着地造成一处胸椎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被害人胸椎骨折评定为轻伤,理由:原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没有骨质疏松症,其胸椎骨折主要和外力作用有关。

专家证人介入后,就本案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被害人病史等资料充分审查发现,原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仅仅针对被害人腰椎做了骨密度检查(未达骨质疏松症诊断标准),而没有对胸椎进行针对性骨密度检查。巧合的是,被害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院曾经对被害人胸椎做过骨密度检查并明确诊断为骨质疏松症。也就是说,原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是错误的,应当按照伤病关系降档评定为轻微伤。辩护律师根据专家证人意见和承办检察官进行多轮沟通并获得认可,同时在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也做好了委托人的工作,历时13个月后,检察院做出了法定不起诉决定。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故意伤害罪」,办理时间为 2025.12.29,最终处理结果为「法定不起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持故意(对死亡结果则仅为过失)。伤害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伤情鉴定意见,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两大争点。

三、量刑档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伤情鉴定之辩:伤情等级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重点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质、鉴定时机、鉴定标准适用,以及既往伤情、陈旧伤对结论的影响。
  • 正当防卫之辩: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主张正当防卫;超过限度的也可争取认定为防卫过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因果关系之辩:损伤结果系多因一果或者存在介入因素的,应当厘清行为人在结果中的实际作用,避免将全部后果归责于一人。

「法定不起诉」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还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不起诉: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存疑不起诉:围绕证据缺口展开,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结合自首、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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