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辩护过程
本案当事人涉及“请托型”诈骗。第一次一审被定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当事人上诉后,委托邹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邹律师围绕一审程序违法以及请托型诈骗的特点,提出此案当事人收取费用后做了相关工作,有实际履行行为,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亦无骗取钱财的故意,进行无罪辩护。二审法院两次开庭,第二次开庭,检察院建议发回重审。最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两次开庭。最终判决无罪。如此判决,有当事人的坚持,更有司法机关坚持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担当!也有辩护律师坚定不移地作无罪辩护的努力。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诈骗罪」,办理时间为 2025年12月29日,最终处理结果为「发回重审后,判决无罪」。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实践中真正的争点通常不在「有没有骗」,而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两点决定了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三、量刑档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江苏省的执行标准为六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三档。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目的之辩: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可从资金实际用途、有无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事后的还款与沟通态度等方面,论证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 数额之辩:犯罪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逐笔剔除正常民事往来、重复计算、已归还部分以及缺乏证据支撑的金额。
- 因果之辩:被害人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不构成诈骗。应结合交易背景、双方关系与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发回重审后,判决无罪」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适用法律之辩:一审定性错误、量刑档次适用不当的,二审应当依法改判。
- 事实证据之辩: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新情节之辩:二审阶段出现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方谅解等新情节的,应当及时提交并请求据此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