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抠摸、搂抱等淫秽下流行为,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聚焦证据审查、接触行为界定、情节轻微与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
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抠摸、搂抱等淫秽下流行为,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与性自主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行为;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观为故意。
本罪属情节犯/行为犯,立案追诉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节、数额标准为准;江苏省未单独设定有别于司法解释的入罪数额,具体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1. 构成猥亵儿童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2. 构成猥亵儿童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4. 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对于猥亵儿童的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包括网络诱导下的隔空猥亵(发送裸照、裸聊指令)、线下接触性猥亵等新型情形。
与正常照料、医疗接触等合理身体接触的界限在行为是否具有淫秽下流性质;与强奸罪(幼女)在行为目的上不同。
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区别在于对象为儿童且入罪门槛更低;与强奸罪在行为内容上区分。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类案件证据以言词为主,及时固定通讯记录与场景证据对查明事实至关重要。
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刑法》第 237 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且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第 237 条第一款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相比,猥亵儿童罪是独立罪名,且不以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为要件,体现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本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男女均可。
《刑法》第 237 条第三、四款分两档: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且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常见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聊天记录、就医与检查记录、司法鉴定意见等。只有被害人陈述并非绝对不能定案,但也不能仅凭孤证定案——需要审查陈述的稳定性与细节是否符合儿童认知与表达特点、有无客观证据印证、询问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诱导。反之,陈述前后矛盾、存在明显诱导痕迹、且无任何客观印证的,应当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猥亵是指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对他人身体实施抠摸、搂抱、舌舔、吸吮等性接触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要看行为的部位、方式、持续时间、场合与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按治安管理案件处理。
一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了解真实情况、告知权利义务,避免因紧张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二是妥善保管可能有利于澄清事实的材料(聊天记录、监控线索、行程轨迹、证人信息),切勿删除、隐匿;三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四是不要自行接触被害方及其家属“私了”,也不要在网络上扩散案情;五是不轻信“花钱捞人”的承诺。
可以争取。本罪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较轻、初犯、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无再犯危险的,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但若属于《刑法》第 237 条第四款的加重情形,量刑在五年以上,缓刑空间显著缩小。具体需结合行为方式、后果与证据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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