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定性、数额与用途辩护。
服务公职人员、国企人员及民营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涵盖监察调查、审查起诉与审判全阶段,注重主体身份、涉案数额与程序权利的辩护。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定性、数额与用途辩护。
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案件事实与数额认定辩护。
民营企业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的主体与金额辩护。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案件的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辩护。
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察调查、审查起诉与审判各阶段均存在法定辩护空间,尽早委托有助于及时沟通与权益保障。
以下为本所办理的同类案件结果,供评估案件走向时参考。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职务犯罪通常包括贪污贿赂类犯罪与渎职类犯罪两大类。前者如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后者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不同罪名在主体身份(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入罪标准上差别较大,第一步通常是准确定性。
《刑法》第 383 条(受贿罪依第 386 条援引该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个案需结合数额与情节综合判断。
主体身份直接决定罪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吞、收受财物等行为,通常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民营企业人员)实施类似行为,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档罪名的入罪标准与量刑差别较大。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要看是否从事公务、是否具有相应编制或者授权,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辩点。
留置期间家属一般无法会见,但可以:一是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由律师依法了解涉嫌罪名与案件进展、提出法律意见;二是妥善保管相关书证材料,不要转移、隐匿、销毁;三是配合退还涉案款项,退赃退赔在后续量刑中是重要从轻情节;四是保持冷静,不轻信“找关系”“捞人”的承诺,避免遭受二次损失。
作用非常关键,且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刑法》第 383 条第三款规定: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有第一项规定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受贿罪依照第 386 条援引适用同一规定。因此,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真诚认罪悔罪,对强制措施的适用、量刑建议乃至是否适用缓刑都有实质影响。在数额特别巨大等案件中,退赃情况甚至是决定量刑档位与执行方式的重要因素。退赃应尽早、尽量全额,并保留凭证。
通常经历监察调查(可能含留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法院审判(一审、二审)等阶段。律师可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提出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出庭辩护,并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各阶段的辩护重点不同,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固定有利证据、厘清事实与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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