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本罪指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聚焦枪支弹药鉴定标准、主观明知与数量情节的罪轻辩护。
本罪指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主观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之一;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或单位;客体是公共安全。
立案追诉标准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情节为准;具体数额起点由本省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江苏省未就本罪单独出台量刑实施细则,实务中量刑起点、基准刑与宣告刑的确定,依据《刑法》本条法定刑幅度,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本省量刑实践。
网络交易仿真枪、私自改制气枪、非法囤积烟花爆竹原料(涉爆炸物)等均可能触及本罪。
核心在物品是否经法定鉴定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仿真枪、玩具枪未达鉴定标准的,一般不以本罪论。
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与抢劫、杀人等牵连犯可能数罪并罚。
围绕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鉴定标准与数量认定、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杀伤力、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涉案物品的用途与来源、是否单位犯罪及直接责任人员范围等展开辩护。
对鉴定程序、送检样本同一性以及“枪支”认定标准争议较大的案件,可重点阻击证据资格与定性;对情节显著轻微、涉案数量刚达立案标准且系初犯、偶犯的,争取从宽或不予追诉。
枪支弹药鉴定标准专业且严格,涉案物品务必申请重新鉴定以明确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