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本罪指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聚焦枪支弹药鉴定标准、主观明知与数量情节的罪轻辩护。
本罪指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主观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之一;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或单位;客体是公共安全。
立案追诉标准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情节为准;具体数额起点由本省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江苏省未就本罪单独出台量刑实施细则,实务中量刑起点、基准刑与宣告刑的确定,依据《刑法》本条法定刑幅度,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本省量刑实践。
网络交易仿真枪、私自改制气枪、非法囤积烟花爆竹原料(涉爆炸物)等均可能触及本罪。
核心在物品是否经法定鉴定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仿真枪、玩具枪未达鉴定标准的,一般不以本罪论。
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与抢劫、杀人等牵连犯可能数罪并罚。
围绕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鉴定标准与数量认定、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杀伤力、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涉案物品的用途与来源、是否单位犯罪及直接责任人员范围等展开辩护。
对鉴定程序、送检样本同一性以及“枪支”认定标准争议较大的案件,可重点阻击证据资格与定性;对情节显著轻微、涉案数量刚达立案标准且系初犯、偶犯的,争取从宽或不予追诉。
枪支弹药鉴定标准专业且严格,涉案物品务必申请重新鉴定以明确性质。
本所办理案件覆盖多个罪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类案件的具体结果与辩护方案,可结合案情单独沟通;也可先浏览完整案例库了解本所的办案风格与结果分布。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先了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律要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辩护专题。
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刑法》第 125 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五种行为实施其一即构成。
两档:基础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看是否达到法定认定标准。枪支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枪支鉴定为主要依据,我国对枪口比动能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达到标准的即认定为枪支。外观仿真但动能未达标准的,一般不认定为枪支,但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罪名。涉案物品是否属于枪支、弹药,是此类案件最关键的辩点,通常围绕鉴定意见展开。
需要结合涉案物品的数量、种类、用途、是否流入社会、是否造成后果等综合判断,相关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与杀伤力是主要的量化指标。
一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厘清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来源与去向;二是妥善保管购买记录、聊天记录、快递单据等,切勿销毁或者转移涉案物品;三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四是不要串供;五是如实说明来源与用途。
本罪法定刑起点较高(三年以上),取保与缓刑的争取难度较大,但并非没有空间:对于数量少、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后果、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从犯的,仍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在十年以上,缓刑基本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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