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辩护

Organizing Prostitution Defense

组织卖淫罪刑事辩护专题

聚焦组织与容留界限、卖淫人数、情节认定与罪轻辩护。

罪名释义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条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主观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卖淫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控制;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追诉标准

本罪属情节犯/行为犯,立案追诉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节、数额标准为准;江苏省未单独设定有别于司法解释的入罪数额,具体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量刑档次

1. 构成组织卖淫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65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卖淫人员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 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 每造成卖淫人员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造成卖淫人员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 非法获利每达到 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构成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卖淫人数累计达到 10人的;非法获利达到 100万元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到 5 人的;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或者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 66 -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卖淫人员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 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刑期。
  • 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 非法获利每增加 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每造成卖淫人员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造成卖淫人员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 造成卖淫人员自残、自杀、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组织他人卖淫的人数和非法获利数额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均明确的,以确定基准刑较重的标准计算。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 10%-20%。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 10%-20%;从事以上行业的其他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 67 -组织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 在公共场所公然招嫖、招募卖淫人员或者利用网络、短信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方式公开招嫖、招募卖淫人员,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 组织卖淫次数达到卖淫人数 10 倍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 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 对被组织卖淫的人员同时具有引诱卖淫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5.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根据组织卖淫次数、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犯罪所得无法查实的,根据组织卖淫次数、卖淫人员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三十万元。

6.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综合考虑组织卖淫次数、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 68 -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于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二、附则

1. 本细则仅规范上列七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

2.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细则与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本院此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4. 本细则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解释。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刑三庭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印发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常见行为表现

开设场所统一调度、线上平台组织、对卖淫人员实行考勤分成管理等均属于组织行为。

罪与非罪界限

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在是否形成『管理、控制』;仅提供场所无组织控制的,一般不构成本罪。

与他罪区分

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在作用上区分;与强奸、非法拘禁等若伴随实施可能数罪并罚。

常见辩护要点

  • 是否具备组织性和控制性。1.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2.是否对卖淫人员进行控制和管理。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
  • 被组织的卖淫人员数量。
  • 是否存在卖淫行为。【强迫卖淫罪辩护】
  • 是否存在强迫。
  • 强迫的内容是否为迫使他人卖淫。【协助组织卖淫辩护】
  • 招募、运送行为的认定。
  • 其他协助性行为的认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V.组织卖淫罪。

1. 区分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2. 主从犯的区分(不能当然认为组织卖淫的从犯就是协助组织卖淫的正犯)35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方向

1. 犯罪形态之辩对于涉淫SPA、会所尚未开业,就被查获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形态?涉淫犯罪,应当以卖淫人员和嫖客达成合意并着手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为既遂标准。被告人将卖淫人员组织(容留、介绍)起来,准备实施卖淫活动,尚未开工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未遂。

2. 组织与协助组织之辩组织行为包括对卖淫活动直接进行策划、指控、管理、控制、安排、调度,而协助组织是指不与卖淫行为发生直接联系,而是在外围协助组织者实施其他行为。比如保镖、打手、排钟员、培训师。尤其是培训师,培训他人卖淫,和组织他人卖淫,还是有较大区别。

3. 主从犯之辩组织卖淫罪的各被告人之间,可以区分主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各被告人之间,也可以区分主从犯。对于那些处于被控制、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从犯。

4. 投资从犯之辩一般认为,投资者即便没有实际参与经营,但往往是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实际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共同作用下,完成了组织行为。若投资者未处于控股地位,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其作用小于控股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则应当认定为从犯。

5. 劳务之辩涉淫犯罪,重点打击的是在组织或协助组织卖淫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在合法场所、从事一般劳务且领取固定薪金的人员(如清洁工、迎宾、厨师),不宜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宜定罪处罚。

6. 介绍嫖娼之辩介绍卖淫构成犯罪,介绍嫖娼是否构成犯罪?虽然卖淫嫖娼是紧密结合的,但是介绍嫖娼与介绍卖淫有本质区别。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刑法、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介绍嫖娼构成犯罪。

7. 前科劣迹之辩《涉卖淫刑案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那么,被告人“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判处刑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能否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从禁止重复评价的角度论证,不宜将“一年内因涉卖淫犯罪被定罪处罚”作为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条件。

8. 人数之辩认定某个技师属于卖淫人员,完整的证据有:(一)技师的证言;(二)嫖客的证言;(三)其他证人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五)现场物证、书证、交易明细。另外,卖淫人员累计达到10人以上,属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这里的累计10人,必须满足组织卖淫罪基本犯的“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条件。即同时组织三人以上实施卖淫活动,而不能累计3人+累计7人。

9. 金额之辩

  • 卖淫嫖娼是非法的,涉淫犯罪所得和非法获利均是指犯罪收入的总和,而非利润,即不能剔除成本。但是,如果被告人经营项目中既有非法项目,也有合法项目(正常足浴、按摩),就不能笼统的将所有经营收入认定为非法获利和犯罪所得。
  • 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涉淫犯罪被告人,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但是,没收财产不等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否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获利情况等方面予以确定。

律师提醒

组织卖淫罪处罚较重,对『管理控制』事实与人员范围的证据审查尤为关键。

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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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控制之辩
    论证仅提供场所或介绍,无招聘、管理、分成等控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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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数与层级核减
    对卖淫人员范围、管理者层级提出抗辩,争取降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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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用与获利辩护
    明确辅助、受雇地位与微薄获利,争取从轻、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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