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专注盗窃案件的定性辩护、数额核减、入户/多次情节审查与退赔缓刑争取。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观须有非法占有目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
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不满2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到2.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到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1. 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 以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盗窃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5. 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6.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7. 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盗窃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8. 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包括普通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以及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网络环境下盗刷、盗用虚拟财产亦可能构成本罪。
与民事借用、保管纠纷的界限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与秘密窃取行为;与侵占罪区别在于财物是否已脱离权利人占有。
窃取他人财物后实施敲诈勒索的,可能数罪并罚;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可能转化为抢劫罪(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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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64 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情形不受数额限制,只要实施了相应行为即可入罪;此外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也属于“多次盗窃”。
三档: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苏省有本地区执行标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2013〕224 号,现行有效),在江苏省范围内: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 号)给出的全国幅度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各省可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标准,江苏执行的即为上述标准。
盗窃数额通常按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计算,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的按估价鉴定意见认定。多次盗窃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因此哪些笔数应当计入、哪些属于民事纠纷或者已经处理,往往是决定量刑档位的关键,也是辩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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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是重要的从轻情节,对强制措施的适用、量刑建议乃至是否适用缓刑都有实质影响。对于数额刚过追诉标准、初犯偶犯、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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