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

Traffic Accident Crime Defense

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专题

聚焦责任认定、逃逸情节、赔偿谅解与缓刑、不起诉辩护。

罪名释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主观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违章行为引发重大事故;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要是驾驶人);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追诉标准

(3)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同时有逃逸情节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死亡人数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量刑档次

1. 具有下列情形,按照以下方法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上述第(1)至(3)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上述第(4)种情形的,重伤人数或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45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二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 具有下列情形,按照以下方法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同时有逃逸情节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或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死亡人数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上述第(1)至(3)项情形之一,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上述第(2)至(5)项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 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 酒后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严重超载驾驶的;
  • 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定为自首的,视情况决定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7. 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伤亡人数、违章的原因及严重程度、赔偿数额以及被害人谅解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8.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 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 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 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行政拘留的;
  • 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处罚的;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常见行为表现

超速、酒驾、闯红灯、疲劳驾驶、未避让行人等引发伤亡事故,是道路安全领域高发犯罪。

罪与非罪界限

与意外事件、正常交通事故的界限在是否违反交规且负相应责任;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心态上不同。

与他罪区分

与危险驾驶罪(醉驾等)在是否发生实害结果上区分;『逃逸致人死亡』需专门论证因果关系。

常见辩护要点

  • 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且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转移尸体,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构成。
  • 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无论被告人是否明知,只要是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消极不作为)。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积极作为)。
  • 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后,没有报警也没有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就逃跑而被认定为逃逸,但此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宜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自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缓刑
  •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④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⑤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⑥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⑦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⑧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速或者超载驾驶的;⑨一年内因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受过行政拘留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事处罚的;⑩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减轻责任,伪造、变动事故现场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3)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4)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行政拘留的;(5)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处罚的;(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辩护方向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二、主观上不存在过失,爆胎、车辆故障属于意外事件三、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或者次要作用四、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不当,如果推翻“责任认定”,降低或者免除事故责任,会降低量刑幅度或者改变定性,涉及罪与非罪(eg.特定情形用来认定事故责任就不能再用来入罪)五、主体错误,高度怀疑顶包,不能确定肇事司机主体身份六、肇事逃逸不具有因果关系、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七、法律适用——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辆八、赔偿和谅解。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的犯罪,不能仅以经济赔偿作为决定从轻处罚的条件。

133. 1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辩护方向单纯的消极应对或不配合是否构成“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实质审查“醉驾”后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直接推定其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认定阶段,辩护律师应对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检查事故成因、责任划分、证据是否完备等问题。避免单一依据的固化思维,应采取全面审查的立场,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02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道路是否具有“公开性”,即不对通行加以限制;具有“公共性”,即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具有“客观性”,即从外部形态看,属可供公共群体通行的路段,从这三方面加以认定。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而无论是酒驾,还是醉驾,都必须具备在道路上行驶这一前提,若行为人在道路之外的范围发生上述行为,则排除酒驾、醉驾的成立。针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醉驾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判定醉驾的关键依据。对于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从鉴定程序、鉴定报告的规范性、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特别是在程序不规范、证据不完整或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排除这些证据。(80、150、180)四、社区公益新规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新醉驾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酒驾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宽新规第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从宽处罚的情形: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不起诉:新规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一般适用缓刑。醉驾新规第十四条规定了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同时也明确了十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从重新规第十条规定了醉驾但不构成犯罪的十五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 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 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 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 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133. 2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 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判断其是否造成法定的严重危险状态,应当结合案发时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数量、妨害行为方式、暴力程度、行驶环境及速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准确定性。

2. 对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危及公共安全”的判定,应结合行为人行为的客观表现、对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影响、现实后果等进行实质判断,不能将暴力行为简单等同于“危及公共安全”。

律师提醒

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核心证据,对划分有异议应及早申请复核,并积极赔偿争取谅解。

辩护要点

  • ·
    责任划分之辩
    对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过错比例提出复核与异议。
  • ·
    逃逸情节抗辩
    论证离开现场系抢救伤患或不知情,否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 ·
    赔偿谅解与缓刑
    推动全额赔偿取得谅解,争取不捕、缓刑或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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