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杨某走私、运输毒品 1000 克案
采纳“受蒙骗、被利用,查获物质定性存疑”的辩护意见,不起诉。
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 靖霖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 主任 · 与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跨所联办
毒品犯罪
本人执业机构为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本页面所述与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之协作,系两所依书面协议进行的跨所联合办案。案件结果受个案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影响,本页不作任何结果承诺。
以下案例由曹朝军律师主办或参与办理。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采纳“受蒙骗、被利用,查获物质定性存疑”的辩护意见,不起诉。
采纳“无犯罪故意和行为”的辩护意见,撤销案件。
采纳“不符合主观明知推定情形”的辩护意见,不起诉。
采纳“大量掺假、含量极低”的辩护意见,判处死缓。
采纳“受指使、受雇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采纳,判处无期徒刑。
采纳“受蒙骗、被利用”的辩护意见,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
采纳“持毒待售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判处无期徒刑。
采纳“定性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改判 7 年有期徒刑为 1 年有期徒刑。
采纳“系从犯,从属地位相对于其他人员更低”的辩护意见,判处无期徒刑。
采纳“协助抓获上家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依法减轻降档判处。
采纳“主动到案、配合调查,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改判 4 年有期徒刑为 3 年。
采纳“涉案数额计算错误,挪用资金用作公司运营”的辩护意见,改量刑建议 5 年为 1 年,并适用缓刑。
系累犯、毒品再犯,采纳“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判处无期徒刑。
采纳“贩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技侦监听内容印证李某并非参与交易”的辩护意见,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采纳“认定贩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