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

Drug Trafficking Defense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辩护专题

聚焦毒品数量与纯度、特情引诱、从犯与运输代购的罪轻辩护。

罪名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是毒品犯罪中最严重的类型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构成要件

主观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之一;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已满14周岁可构成贩毒);客体是毒品管制秩序。

追诉标准

本罪属情节犯/行为犯,立案追诉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节、数额标准为准;江苏省未单独设定有别于司法解释的入罪数额,具体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量刑档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在下列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②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③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④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⑤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五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种情节严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 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五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种情节严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增加贩卖一次或贩卖对象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的,按比例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后,根据前述规定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可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依据。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 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受雇运输毒品的;
  •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三万元。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常见行为表现

网络联络、物流寄递、代购运输、居间介绍买卖,以及制造合成毒品均属本罪规制。

罪与非罪界限

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在是否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行为;与吸食、代购自用需区分目的。

与他罪区分

与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在行为阶段上交叉,定性影响量刑;特情引诱情形需专门审查。

常见辩护要点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辩护方向无罪辩护一、定性:构成要件分析
  • 兼具双重属性药品走私、运输、贩卖的定性兼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双重性质的药品应当根据该类药品的适用目的和是否具有医疗用途作出区分(医疗目的、非医疗目的)。出于医疗目的但逃避海关监管的,可以依照走私犯罪相关规定处罚。
  • 代购毒品的定性问题代购毒品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根据其是否明知和是否牟利认定。代购者明知他人从事贩卖毒品生意仍为其代购的,无论代购者是否从中牟利,均应按照共犯处理;无论其代购之人是为了自己吸食还是为了贩卖,只要代购者从代购行为中牟利,均成立贩卖毒品罪。
  • 吸毒者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定性在我国,吸毒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事实上有很多毒品犯罪人员自己本身也是吸毒者。因此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并不一定就不构成犯罪,其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综合认定,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所运输、存储的毒品数量。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主要用于自己吸食、注射,而从事毒品犯罪的人员购买、运输、存储毒品是为了提供给更多的吸毒者或其他毒品犯罪人员。鉴于此,两者在所需要的毒品数量上会存在明显差别。如果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了个人日常合理吸食的数量,则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性质综合认定其行为目的。二、定量:情节显著轻微我国刑法第347条明确指出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多少,均应当定罪处罚。因此,在这类犯罪当中,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主要的出罪路径。但是,由于毒品犯罪通常是集团犯罪和团伙犯罪,辩护人可以根据行为人在所涉犯罪中所起作用和所处地位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如果构成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做从犯辩护。三、证据不足不诉毒品犯罪通常涉及环节、人数众多,证据数量庞大且认定相当复杂。因此证据不足不诉也是毒品犯罪的重要出罪路径。具体案件中应仔细审查证据的三性,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尤其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毒品来源和数量认定的相关证据。轻罪辩护一、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二、运输毒品罪和走私、贩卖、制造的附随行为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是毒品交易中的几类典型行为,这几类行为往往相互连接和关联。其中运输行为作为毒品交易中不同环节的衔接行为,更是与其他行为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实践中,制造、走私、贩卖通常伴随着运输行为。《刑法》第347条把运输行为和其他行为并列,根据目的解释可以推知,只有相对独立且与其他行为具有相似程度社会危害的运输行为才能被纳入本罪的调整范围。鉴于此,对于这类与制造、走私、贩卖存在必然联系的附随运输行为不应再作单独评价。三、罪数的处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在刑法第347条被规定为同一罪的不同行为。毒品犯罪的行为较为复杂,除上述罪名外,其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多个罪名。个案当中可以结合行为人的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方式、主观明知和目的、行为后果等)进行综合认定,在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前提下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尽可能否认较重的罪名,避免数罪并罚。此外,行为人同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实践通常择一重罪处罚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人自己也系吸毒者,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该毒品系为他人保管或为其他毒品犯罪人员窝藏,如果该部分毒品达到“数量较大”的,则针对该部分毒品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或窝藏毒品罪定罪处罚。罪轻辩护一、罪轻情节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都可以作为从轻情节,辩护人可以充分与行为人沟通、分析利弊,促使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利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相应听证程序,争取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处理。二、行为人在相应犯罪中所起作用毒品犯罪通常犯罪人数众多,还通常以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形式进行。因此辩护人在辩护时应当对行为人在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以及行为人在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进行综合认定。三、在贩毒人员住处查获毒品的推定问题在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通常推定为用于贩卖的毒品。适用该推定时,应当注意:一是,已经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贩毒行为;二是,毒品是在贩毒人员住处或惯用车辆处被查获的;三是,应当允许反证,即行为人有证据证明该毒品不是用于贩卖。如果反证成立,则可以推翻上述推定,对于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如果反证证明该毒品系为其他毒品犯罪人员窝藏的,则针对该部分查获的毒品,依照窝藏毒品罪定性。对于在贩毒人员住处查获毒品的情形,辩护人应当着重搜集排除该毒品用于贩卖的证据,减少行为人贩卖毒品的认定数量,为行为人求轻刑处理。

律师提醒

毒品案件数量直接决定生死刑期,对称量、鉴定、扣押程序合法性必须严格审查。

辩护要点

  • ·
    数量与纯度质证
    审查称量、送检程序与含量鉴定,核减认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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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情引诱抗辩
    论证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争取大幅从轻甚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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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犯与运输代购
    区分组织策划者与受雇运输、代购,争取降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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