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聚焦污染物认定、排放标准、生态修复与合规整改的罪轻辩护。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主观多为故意(特定情形含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并严重污染环境;主体可为自然人与单位。
立案追诉标准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情节为准;具体数额起点由本省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江苏省未就本罪单独出台量刑实施细则,实务中量刑起点、基准刑与宣告刑的确定,依据《刑法》本条法定刑幅度,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本省量刑实践。
暗管偷排、非法倾倒危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等。
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在是否『严重污染环境』;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在主观心态上不同。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目的上区分;与非法处置进口废物罪等存在法条竞合。
环保案件鉴定与监测数据是关键,对企业而言及时整改、修复生态可显著争取轻缓处理。
以下为本所办理的同类案件结果,供评估案件走向时参考。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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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38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还规定,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档: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上述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通常以环境监测数据、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等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排放物质的种类、数量、超标程度、排放地点与实际后果综合判断,相关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鉴定意见的采样程序、检测方法与结论,是此类案件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责任划分的关键在于谁作出排放决策、谁实际执行、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环保管理制度与审批流程。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个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辩点。
一是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行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二是封存并保管环评文件、排污许可、监测记录、台账、合同等资料,切勿篡改或者销毁;三是厘清决策与执行的责任边界;四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同步启动环保合规整改;五是评估生态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并尽早实施。
可以。涉案企业可在律师协助下开展合规整改:查明污染环节、重建环保管理制度与台账、完成设施改造、开展合规培训,必要时由第三方监督评估。合规整改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作为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是否从宽处理的重要参考。本站案例索引收录了经专项合规整改、验收通过后,检察机关对企业及相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办案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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