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辩护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efense

污染环境罪刑事辩护专题

聚焦污染物认定、排放标准、生态修复与合规整改的罪轻辩护。

罪名释义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构成要件

主观多为故意(特定情形含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并严重污染环境;主体可为自然人与单位。

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情节为准;具体数额起点由本省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

量刑档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江苏省未就本罪单独出台量刑实施细则,实务中量刑起点、基准刑与宣告刑的确定,依据《刑法》本条法定刑幅度,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本省量刑实践。

常见行为表现

暗管偷排、非法倾倒危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等。

罪与非罪界限

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在是否『严重污染环境』;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在主观心态上不同。

与他罪区分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目的上区分;与非法处置进口废物罪等存在法条竞合。

常见辩护要点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辩护
  • 鉴定意见的审查
  • 污染物的认定标准
  • 危害后果的评价
  • 主观过错的认定

律师提醒

环保案件鉴定与监测数据是关键,对企业而言及时整改、修复生态可显著争取轻缓处理。

辩护要点

  • ·
    污染物与超标之辩
    审查监测采样、鉴定方法与标准适用,质疑入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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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果关系与后果
    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损失数额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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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修复与合规
    推动修复环境、合规整改,争取不诉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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