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聚焦非法占有目的、威胁手段、金额认定与被害人过错的罪轻辩护。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观须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交付财物;客体是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到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1.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4.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敲诈勒索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四千元。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罚金。
6.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以曝光隐私、举报违法、伤害相威胁索取财物,以及『套路贷』中借机勒索均属常见。
与正当维权、债务纠纷的界限在是否超出合法范围、是否使用非法威胁;权利行使过当需谨慎界定。
与抢劫罪的界限在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被害人是否当场交付;与诈骗罪在手段上不同。
1. 行为是否属于恐吓行为?
2. 恐吓行为是否具有相当性?(如果双方对权利基础没有异议,但是对权利的内容存在异议,此时,如果权利人以暴力相威胁,手段难以为社会所容忍,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以非暴力相威胁,手段能为社会所容忍,则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 恐吓行为与权利是否具有关联性?(权利人为了进行权利救济所通告的恶害内容应当与所行使的权利有关联,如果恶害内容与所行使的权利间毫无关联,则会超出权利行使的范畴,失去正当性。)
4. 行为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a.考察权利产生的原因;b.考察手段的必要性;c.考察双方的交涉经过;d. 考察行为人的索赔数额)二、被害人主动找行为人协商款项事宜的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被害人主动找行为人协商款项事宜并主动给付财物既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也不符合“因产生恐惧被迫给付财物”的客观要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案例,即行为人从未找另一方主张财物赔偿,是另一方主动找行为人协商还款事宜,在这样的前提下,行为人提出了赔偿金额,另一方不能接受然后报警处理的。针对这类案件,辩护人应当把握到“被害人主动找行为人协商款项事宜“这个细节,因为这个细节说明了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直接故意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由于被害人的主动性也可以证明不符合“因产生恐惧被迫给付财物”的客观要件。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种情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其他心理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体现了各构成要件前后锁链环环相扣、互为因果的特征即,要求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与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基于恐吓心理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需要符合前述的因果关系,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如果被害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其产生的恐惧心理并不来源于行为人的恐吓行为;或者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打发等其他非恐惧心理,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76.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2. 行为人有合理理由离开居住地。
3.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有逃匿或转移财产行为。
4. 数额之辩
5. 责令支付程序缺失之辩
6. 主观上不是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
7. 在涉及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应当注意查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指实际经营者和实际控制人,对于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和不参与实际经营的小股东,不宜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很多案件源于经济纠纷,厘清权利基础与索取限度的关系对定性十分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