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本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聚焦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性』审查与退赔减责的涉企犯罪辩护。
本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主观为故意;客观表现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500万元的;
1.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基准刑较重的标准计算。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6.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8.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9.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 集资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10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 集资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0万元,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集资诈骗数额不满2000万元的,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超过2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情节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6.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7.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 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5.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6.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以投资理财、养老项目、私募外衣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付息吸收资金,是民间融资领域高发犯罪。
关键在『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向特定对象、真实生产经营的借贷一般不入罪。
与集资诈骗罪区别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1. 行为人在公司中的职务高低,是否是公司领导者、管理层;
2. 是否主动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
3. 是否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收取资金、发放返利或好处费;
4. 直接吸收资金数额多少。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还本付息金额(货币、实物、股权),是否在提起公诉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下属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吸收的资金应当剔除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企业融资须严守合规边界,一旦被刑事立案,及时厘清资金用途与归还能力对量刑至关重要。
以下为本所办理的同类案件结果,供评估案件走向时参考。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理结果:缓刑。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理结果:缓刑。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理结果: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想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整体辩护思路?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专题,或联系我们(电话 025-57911203)。
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行为人通常仍打算还本付息;第 192 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则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即根本不打算归还。实践中,资金去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是否被挥霍或转移)、是否虚构项目、是否承诺高额回报等,都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定性不同,量刑差距很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 176 条)分三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集资诈骗罪(《刑法》第 192 条)分两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的重点在于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入罪要件;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范围内吸收资金,一般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案金额通常以实际吸收的本金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本金、已支付的利息与分红是否扣除,需结合具体证据与司法解释认定。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位,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争点之一。
一是尽快厘清涉案项目、资金规模与办案机关,妥善保管合同、转账记录、宣传材料等资料;二是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厘清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如是否仅为业务员、是否参与决策);三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四是切勿转移、隐匿资产或销毁账册凭证,也不要参与串供。
有可能,但责任范围不同。司法实践一般区分决策者与执行者: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主犯,按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对受指派从事宣传、收款、签合同等辅助工作的普通员工,通常按其所参与的金额认定,并结合地位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知情、获利多少、参与时间长短,都会影响责任认定。
可以争取,而且法律有明确的从宽依据。《刑法》第 176 条第三款规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数额、地位作用与认罪认罚情况——对于参与时间短、涉案金额小、仅领取固定工资、主观恶性不深的从犯,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及早委托律师介入,有助于在侦查阶段就把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固定下来,并为尽早退赃退赔创造条件。
如有个案疑问,欢迎致电 025-57911203 咨询,或查看常见问题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