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Illegal Absorption of Public Deposits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专题

聚焦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性』审查与退赔减责的涉企犯罪辩护。

罪名释义

本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主观为故意;客观表现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追诉标准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500万元的;

量刑档次

1.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的;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150人的;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7.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500万元的;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500人的;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250万元的。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未达到50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未达到250万元的,每增加2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5000万元的;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5000人的;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2500万元的。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4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2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未达到5000万元的,每增加2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未达到2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基准刑较重的标准计算。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超过量刑起点规定人数50%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8.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9.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拒不退赃退赔的;
  • 社会影响较大,集资群众反映强烈的主犯;
  • 曾因非法集资类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集资诈骗罪

1. 集资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10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 集资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0万元,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集资诈骗数额不满2000万元的,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超过2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情节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集资诈骗100人以上,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集资参与人中部分系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 为违法犯罪而实施集资诈骗或者将集资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 假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公益性组织集资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 积极退还赃款的,根据损失挽回情况,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绝大部分赃款被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绝大部分被挽回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7.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拒不退赃退赔的;
  • 为违法犯罪而实施集资诈骗或者将集资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 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信用卡诈骗罪

1. 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0万元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7.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0万元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 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为违法犯罪而实施信用卡诈骗或者将信用卡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因生活所迫或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4.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5.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6.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拒不退赃退赔的;
  • 为违法犯罪而实施信用卡诈骗或者将信用卡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 多次进行信用卡诈骗,且未退缴大部分赃款的;
  • 曾因诈骗类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常见行为表现

以投资理财、养老项目、私募外衣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付息吸收资金,是民间融资领域高发犯罪。

罪与非罪界限

关键在『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向特定对象、真实生产经营的借贷一般不入罪。

与他罪区分

与集资诈骗罪区别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常见辩护要点

1. 行为人在公司中的职务高低,是否是公司领导者、管理层;

2. 是否主动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

3. 是否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收取资金、发放返利或好处费;

4. 直接吸收资金数额多少。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还本付息金额(货币、实物、股权),是否在提起公诉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下属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吸收的资金应当剔除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 拒不退赃退赔的;
  • 社会影响较大,集资群众反映强烈的主犯;
  • 曾因非法集资类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律师提醒

企业融资须严守合规边界,一旦被刑事立案,及时厘清资金用途与归还能力对量刑至关重要。

辩护要点

  • ·
    『四性』审查辩护
    从审批资质、宣传范围、对象特定性、是否承诺保本付息等切入,否定非法公开吸存属性。
  • ·
    数额与用途核减
    区分公众存款与正常借贷,论证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并及时清退。
  • ·
    退赔与合规整改
    推动清退、合规整改与刑事合规,争取不捕、不诉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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