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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辩护

Illegal Mining Defense

非法采矿罪刑事辩护专题

非法采矿罪规定在《刑法》第 343 条,涵盖无证擅自采矿、越界采矿、擅自开采保护性矿种以及破坏性开采四类行为。本所办理过多起证据不足不起诉、二审改判缓刑的案件。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包括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后继续开采,以及超过许可范围开采等情形。

擅自进入特定矿区或开采保护性矿种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河道采砂与建筑石料类案件

长江河道采砂、山体石料开采等案件多见,常与行政许可范围争议交织。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适用第 343 条第二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要点

  • ·
    许可证效力之辩
    审查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续期办理状态、超范围与超量的性质,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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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品价值与资源储量的鉴定质证
    审查勘测方法、取样点位、换算口径与鉴定资质,价值认定直接决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
  • ·
    因果关系与责任主体之辩
    区分出资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与运输销售人员,厘清各自地位与作用。
  • ·
    生态修复与退缴从宽
    主动修复、缴纳生态补偿金、退缴违法所得,可作为量刑从宽的重要情节。

涉及上述罪名,需要专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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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成功案例

非法采矿罪案件办理结果参考

以下为本所办理的同类案件结果,供评估案件走向时参考。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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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非法采矿罪常见问题(6 问)

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非法采矿罪规定在《刑法》哪一条?怎么量刑?

规定在《刑法》第 343 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哪些情形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除完全无证开采外,实践中还包括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后继续开采,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矿种开采,以及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开采等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部分情形存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问题,尤其是许可证续期办理期间、或者超范围但矿种与规模较小的情形,应当作实质判断。

“情节严重”是怎么认定的?

主要看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开采的矿种与地点、是否在禁采区或禁采期开采、以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这类案件中,价值认定高度依赖鉴定意见与勘测报告,取样点位是否具有代表性、方量如何换算、价格如何取值,都会显著影响最终数额,因此逐项质证往往是有效的辩护路径。

非法采砂案件有什么特殊性?

河道采砂类案件通常同时涉及行政许可、河道管理与矿产资源管理三条监管线,且案发往往依赖现场查扣与事后测算,证据结构相对薄弱。实践中常见的争点包括:查扣时是否已装船、方量如何确定、砂源是否来自案涉区域、以及行为人对许可状态的认知。此外,这类案件常有多名施工人员,需要厘清出资人、承包人与实际操作人员各自的责任。

主动修复生态、退缴违法所得有用吗?

有用。主动停止开采、修复生态环境、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或者退缴违法所得,是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在强制措施选择、量刑建议以及是否适用缓刑上都会产生实质影响。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尽早实施,并完整保留修复方案、施工记录、缴费凭证与验收材料,以便作为量刑情节提交。

涉嫌非法采矿,家属或经营者应该怎么办?

一是立即停止开采并封存现场,保留开采记录、运输单据、销售台账与许可文件;二是不要转移、销毁设备与账册,也不要指使他人作虚假陈述;三是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围绕许可效力、价值鉴定与责任分工开展辩护;四是同步评估主动修复与退缴方案,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如有个案疑问,欢迎致电 025-57911203 咨询,或查看常见问题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