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放贷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能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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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在《刑法》第 186 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高发刑事风险。本所办理过多起呈捕后取保、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案件。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能入罪。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关系人范围依《商业银行法》确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借款人一方与放贷方一方的责任相互独立,定性完全不同,需分别判断。
以下为本所办理的同类案件结果,供评估案件走向时参考。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案由:违法发放贷款罪案。处理结果:呈捕后成功取保候审。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违法发放贷款罪案。处理结果:存疑不起诉。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违法发放贷款罪案。处理结果:法定不起诉。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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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规定在《刑法》第 186 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会。《刑法》第 186 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此,这类案件除了个人责任,还要评估单位的罚金风险,同时需要厘清哪些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避免把仅从事流程性工作的普通员工纳入追责范围。
《刑法》第 186 条第四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明确,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不当然构成。本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与《刑法》第 96 条的口径一致,即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仅违反银行内部授信制度、操作规程或者行业指引,属于内部违规与监管处罚层面,不宜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这一限缩是实务中最重要的辩护角度之一。
三者主体与方向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追究的是放贷一方的责任;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针对的是借款人一方,前者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后者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一笔不良贷款,可能分别在不同主体身上触发不同的罪名,因此要分别审查各自的构成要件与主观方面。
一是妥善保管经手的贷前调查报告、审批意见、会议纪要、贷后管理记录,不要销毁或补制材料;二是梳理每一笔贷款的审批链条与自己的实际职责,厘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定的边界;三是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围绕强制措施、违规层级与损失认定开展辩护;四是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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