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
烟草、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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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第 225 条,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中适用最广、也最容易扩张的罪名之一。本所办理过多起争取不批捕、减档缓刑、发回重审后撤案的案件。
烟草、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未经批准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以及所谓“第四方支付”等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兜底条款的适用应严格限于与前三项同类、且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以下为本所办理的同类案件结果,供评估案件走向时参考。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案由:操纵证券市场、非法经营案。处理结果:缓刑。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非法经营案。处理结果:不批捕。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非法经营案。处理结果:缓刑。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案。处理结果:一审改定性并轻判,二审市检撤回抗诉。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非法经营罪案。处理结果:减档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非法经营罪案。处理结果: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销案件。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规定在《刑法》第 225 条。违反国家规定,有该条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共四类: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不算。《刑法》第 96 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因此,仅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行业协会规范的,不能据此认定构成本罪。这一条是本罪辩护中最有力的切入点之一。
兜底条款不能任意扩张。一般认为,适用兜底条款认定的行为,应当与前三项明确列举的行为在性质、危害程度上具有相当性,并且通常应有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对于新型商业模式或者行政监管尚不明确的行为,更应坚持罪刑法定,优先以行政处罚、行业规范调整,不宜轻易入罪。
实践中通常以获利数额为基础认定,即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但具体口径因案件类型而异,个别情形下司法机关也可能按经营收入计算。由于本罪的罚金是“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认定口径直接决定刑期档次与罚金数额,因此逐笔核对账目、区分代收代付与关联交易、剔除重复计算,是这类案件的核心工作量。
一是妥善保存营业执照、许可证、合同、账册与票据,不要销毁、篡改;二是梳理经营行为的依据与行业惯例,判断是否真有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围绕强制措施、数额认定与定性开展辩护;四是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同步评估补办许可、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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