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等活动的网站或群组。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在《刑法》第 287 条之一,针对设立违法网站群组、发布违禁物品信息、为违法犯罪发布信息三类行为。本所办理过多起公安机关撤案、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等活动的网站或群组。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即使未直接参与后续犯罪也可能入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以下为本所办理的同类案件结果,供评估案件走向时参考。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案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处理结果:公安机关撤案。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处理结果: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对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由组织考试作弊罪变更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获相对不起诉。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想了解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的整体辩护思路?查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专题,或联系我们(电话 025-57911203)。
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规定在《刑法》第 287 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该条列举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 287 条之一第一款列举了三类: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两罪同属网络犯罪,但行为指向不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 287 条之一)针对的是自己设立违法犯罪网站、通讯群组以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 287 条之二)针对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是违法犯罪活动的发起、组织者,还是外部的帮助者。
存在这种可能。《刑法》第 287 条之一第三款明确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如果设立网站、群组或发布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或者其他犯罪,将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反过来说,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与下游犯罪存在通谋,仅就设立、发布行为本身评价,则通常适用本罪,这也是辩护中需要重点厘清的。
主要看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数量与用途、群组成员人数、发布信息的条数与性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规定,该解释第八条还明确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认定口径。实务中,统计口径的重复计算与用户数的认定经常成为争点。
一是尽快了解涉嫌罪名、办案机关与羁押场所,留存法律文书;二是不要删除网站、群组、聊天记录与服务器数据,也不要通知群成员解散群组,这类行为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三是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把网站与群组的实际用途、运营模式讲清楚;四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实践中撤案、不起诉与取保的空间相对较大。
如有个案疑问,欢迎致电 025-57911203 咨询,或查看常见问题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