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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辩护

Cyber Intrusion Crime Defense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事辩护专题

《刑法》第 285 条按行为方式分三款规制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本所在网络犯罪辩护上积累较多实践,涉及手机广告、游戏数据、爬虫抓取、APP 远程控制等类型案件。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第 2 款)

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系统或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即入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第 2 款)

通过木马、远控、流量劫持等方式取得系统控制权,与获取数据的认定口径不同。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的程序与工具(第 3 款)

提供专门程序工具,或明知他人实施此类行为仍提供程序工具的,情节严重的依第 2 款处罚。

侵入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第 1 款)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系统的,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要点

  • ·
    授权边界与“侵入”之辩
    区分权限内正常访问与突破访问控制措施,审查账号权限来源、授权范围、测试留痕与日志。
  • ·
    “情节严重”之辩
    围绕数据类型与数量、被控制终端台数、违法所得与危害后果逐项核算,争取降档或出罪。
  • ·
    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审查
    审查远程勘验、扣押封存、镜像哈希完整性校验与鉴定意见的规范性、同一性与排他性。
  • ·
    主观明知与单位责任之辩
    区分技术中性与犯罪故意,厘清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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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常见问题(6 问)

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规定在《刑法》哪一条?具体有哪几种行为?

规定在《刑法》第 285 条,按行为方式分三款:第一款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是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名一般会判多久?

《刑法》第 285 条分三档:侵入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获取数据或者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侵入、非法控制的程序工具的,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二款量刑。具体适用哪一档,由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程度与危害后果共同决定。

“情节严重”是怎么认定的?

主要看获取的数据类型与数量、被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要素,具体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 号)规定。这类案件的数据统计口径经常存在重复计算、把正常业务数据计入、把同一行为重复评价等问题,逐项核对鉴定意见与原始检材,是本类案件常见的有效辩护切入点。

只是写了爬虫、做了外挂,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要看是否突破或者绕开了系统的访问控制措施,以及获取的数据性质、数量与用途。单纯使用技术手段抓取公开信息、未突破权限控制的,与侵入系统非法获取数据存在本质区别,应当先作是否构成本罪的判断。这类案件往往同时涉及是否侵犯著作权、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等定性争议,需要在侦查早期就把技术事实讲清楚。

电子数据证据怎么质证?

重点审查四方面:一是取证主体与程序,远程勘验、扣押、封存、移送是否符合规范;二是检材完整性,镜像是否做过哈希校验、有无污染或替换;三是鉴定意见是否说明检材来源、检验方法与结论依据;四是同一性与排他性,能否排除他人操作、共用账号、第三方木马等可能性。电子数据一旦在程序或保管链条上出现瑕疵,往往直接影响数额与情节的认定。

涉嫌这个罪名,家属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一是尽快了解涉嫌罪名、办案机关与羁押场所,留存拘留通知书等文书;二是不要删除、格式化、转移服务器与终端中的数据,也不要联系同案人员“统一口径”,这类行为可能另行构成新的犯罪;三是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把技术事实、权限来源与代码逻辑讲清楚;四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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