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明示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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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在《刑法》第 140 条,以销售金额分四档量刑,最高可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所办理过多起存疑不起诉、数额大幅核减后减档改判的案件。
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明示标准要求。
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拼装冒充正品。
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标准的产品,认定以检验结论为核心。
以下为本所办理的同类案件结果,供评估案件走向时参考。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案由:故意伤害(自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处理结果:无罪;不起诉。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处理结果:数额大幅降低,一审减档,二审改判实报实销。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处理结果:存疑不起诉。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处理结果: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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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规定在《刑法》第 140 条,按销售金额分四档: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 140 条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一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方式共同的前提是生产者、销售者具有主观故意。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质量瑕疵、标识不规范或者民事违约,与刑事意义上的“伪劣”存在区别,通常需要以检验结论作为认定的核心依据。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则通常用于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的情形,一般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或者标价计算。尚未销售的部分属于未遂,根据《刑法》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已售与未售的区分、计价标准的选择,往往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适用《刑法》第 149 条。该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 140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 140 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争取。本所办理的案件中,有经辩护后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案例;也有销售数额经质证后大幅降低、一审实现减档,二审改判实报实销的案例,以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案例。能否争取,主要取决于检验结论是否可靠、销售金额能否核减、以及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否认罪认罚与退缴违法所得。
一是停产停售并封存相关批次产品与留样,主动申请复检以保全有利证据;二是妥善保存生产记录、检验报告、采购合同与销售台账,不要销毁或篡改;三是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围绕检验程序、计价标准与主观明知开展辩护;四是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同步评估召回、退赔与合规整改等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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