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销售环节的回扣
为谋取交易机会、竞争优势而给予对方单位人员财物,是本类案件最常见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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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64 条规制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民营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刑事风险之一,常与招投标、采购回扣、渠道返利等交织。本所办理过多起争取撤案、不批捕、取保候审与缓刑的案件。
为谋取交易机会、竞争优势而给予对方单位人员财物,是本类案件最常见的形态。
在投标过程中给予招标方或评标人员财物,常同时触及串通投标等其他罪名。
医药耗材、工程分包、原材料供应领域的返利与赞助,是刑事风险高发地带。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范围需要逐一厘清。
以下为本所办理的同类案件结果,供评估案件走向时参考。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案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处理结果:公安机关撤案;缓刑。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处理结果:缓刑。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处理结果:拘役且缓刑。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处理结果:取保候审。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处理结果:取保候审。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案。处理结果:公安阶段终止侦查。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处理结果:不批准逮捕。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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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规定在《刑法》第 164 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此外,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键区别在于行贿对象。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实践中,对方是否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往往直接决定定性,也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是辩护中首先要审查的问题。
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并可能随司法解释修正调整,个案中还要结合办案地区的执行口径判断。实践中,我们对每一笔涉案款项都会逐笔核对资金流水、交付凭证与言词证据,剔除重复计算、未实际交付以及无法证明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相关联的部分,因为数额直接决定适用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
可以。《刑法》第 164 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本罪区别于许多其他经济犯罪的特别从宽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的适用时点是“被追诉前”,因此是否争取从宽,越早决策越主动。同时,配合调查应当以事实为限,不能为了套用从宽条款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会。《刑法》第 164 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类案件辩护的重点之一,是厘清决策主体、资金来源与利益归属,把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分开,进而界定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避免把普通执行人员或者挂名人员纳入追责范围。
一是停止相关款项支付,妥善保管合同、发票、记账凭证与沟通记录,不要销毁、篡改账目;二是梳理涉案款项的性质与用途,区分正常商业折扣、市场推广费用与贿赂性质给付;三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评估是否构成犯罪、数额区间与可能的强制措施;四是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争取取保候审,涉单位案件还要同步做好合规整改与内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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